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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颈椎病请假未获批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认定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案例

作者:刘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10-02 17:50 浏览量:2281

2012年7月25日,广州一日资公司员工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资料不齐全被告知要求补齐材料,2012年8月2日再次提出申请该委于当日受理,仲裁请求:1、依法支付克扣的工资;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2年5月x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营业部总务,XXX年后任会计一职,入职时待遇XXX元/月,2011年待遇为xxx元/月,2012年待遇为xxx元/月。入职后2002年5月15日——2006年共签订过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次,2007年4月x日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4月第二次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4月x日第三次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直接拒绝。2012年3月底,申请人因颈椎病需住院治疗,4月初病情趋于稳定出院,4月23日提前结束病休返回岗位。被申请人漠视申请人之身体状况,从未有对申请人工作作出相应调整,致使申请人病情反复。被申请人主观认定申请人并无病痛,生病与否该由被申请人判定,而非由专业医疗机构诊断。5月18至23日期间肆天病假,在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休假申请并已提供病假相关证明之情况下,被申请人于6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书面严重警告处分(作无故旷工,扣除相应工资;降级处理。)。旷工处分于6月10日发放5月工资中体现;降级处分于7月10日发放6月工资中体现。6月7至12日期间肆天病假,在申请人已按被申请人要求办齐休假相关手续之情况下,申请人于7月10日接到工资单才知悉此期间病假同样按旷工论处,被扣除相应工资。从申请人住院接受治疗,到申请人之病假两次被被申请人作旷工及降级处理此期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身体状况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多次要求申请人自动辞职。由于被申请人的要求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予以拒绝,并要求被申请人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然而,被申请人自2012年7月后,直接不安排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并经常要求申请人自己辞职,并无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在申请人病情严重时竟然不给申请人的病假请求。2012年8月3日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身心健康,请仲裁庭依法查清事实,公正裁决。被申请人抗辩为:1、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提前向公司请假,其病情不足以到无法请假的地步,2、其擅自申请人劳动仲裁旷工两天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仲裁裁决为: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符合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全部支持,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仲裁文书: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箩劳仲案字(2012)754号裁决书。
心得体会:职工生病住院治疗一定要去正规医院治疗,要依法请病假,要求医生开病假单,严格按病假单的规定病休,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尽量请事假,如果公司不批准,建议请律师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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